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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攬人身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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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所屬會員辦理優體壽險業務自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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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會員對其業務員(含電話行銷人員)在執行優體壽險招攬業務時,應要求依社會一般道德、誠實信用原則及保護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之精神進行招攬,並確實遵守相關法令、自律規範及公司內部之業務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等規定,不得有虛偽不實、誇大、誤導、不當比較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招攬行為。 各會員及其業務員(含電話行銷人員)於銷售優體壽險商品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當唆使有效契約保戶終止契約,或以契約轉換及其他方式投保,致保戶權益受損。 二、故意隱匿其他體位費率,僅提供優體費率或標榜最低費率為不當之招攬。 三、與其他壽險公司之優體壽險商品作費率或核保項目、標準之不當比較。 四、未經核保程序即向消費者承諾可適用優體費率。 各會員銷售優體壽險商品時,應充分揭露下列必要資訊: 一、於商品簡介及銷售廣告應揭露判定優體體位之主要核保項目,被保險人可能適用其他體位費率之效果說明。如優體壽險保單設計含有被保險人通知危險減少時之費率調整機制者,仍應於商品簡介及銷售廣告充分揭露該資訊。 二、於要保書、商品簡介及銷售廣告應記載下列警語: (一)只有當被保險人通過判定優體體位之必要核保程序,並經保險公司為同意承保之意思表示後,始能適用優體費率。 (二)未於要保書誠實告知被保險人吸菸史、吸菸現況及其他足以影響承保費率之決定等重要事實者,保險公司得依保險法第六十四條及保險契約約定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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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透過保險契約轉換或變更投保優體壽險者,應遵守人身保險業保險契約轉換及繳費年期變更自律規範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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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會員之核保人員進行優體壽險核保作業時,應本諸核保專業,考量各會員自身之風險承擔能力,就要保人及被保險人的基本資料、投保動機、保險利益、需求程度、商品適合度事項、財務及健康狀況等各項核保因素綜合加以評估,並注意保件有無道德危險或不當節稅等情形,以公正超然的立場進行核保。 各會員辦理優體壽險業務時,在核保作業應遵循之原則如下: 一、明確訂定優體承保條件、通過優體體位核定之必要核保程序。 二、由曾接受優體壽險業務相關專業訓練之核保人員確認客戶投保程序及審核所提供文件。 三、慎選優良之特約體檢院所,安排被保險人進行因申請優體保單之必要體檢項目,以確保應有的檢驗品質。 各會員每年應提供核保人員辦理優體壽險業務所需之教育訓練,使其具備對被保險人死亡率風險予以正確分類之專業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