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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攬人身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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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險業辦理優體壽險業務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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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險業及其招攬人員於銷售優體壽險商品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當唆使有效契約保戶終止契約,或以契約轉換及其他方式投保,致保戶權益受損者。 (二)故意隱匿其他體位費率,僅提供優體費率或標榜最低費率為不當之招攬者。 (三)與其他人身保險業之優體壽險商品作費率或核保項目、標準之不當比較者。 (四)未經核保程序即向消費者承諾可適用優體費率,為不當之招攬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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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險業每年應提供從事核保工作人員辦理本業務所需之教育訓練,使其具備對被保險人死亡率風險予以正確分類之專業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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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攬人員如有違反本注意事項之情事,其為保險業務員者,人身保險業應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十九條及相關規定予以懲處;其為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者,人身保險業應立即督促其改善,並通知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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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險業應慎選招攬人員從事本業務之招攬,並事先完成必要之在職教育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