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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攬人身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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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招攬廣告自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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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自律規範所稱之「廣告」,係指運用下列傳播媒體或於公開場所,就各項保險商品相關事務為傳遞、散布或宣傳: 一、報紙、雜誌、期刊或其他出版印刷刊物。 二、宣傳單、海報、廣告稿、新聞稿、信函、簡報、投資說明書、保險建議書、公開說明書、貼紙、日(月)曆、電話簿或其他印刷物。 三、電視、電影、電話、電腦、傳真、手機簡訊、廣播、廣播電臺、幻燈片、跑馬燈或其他通訊傳播媒體。 四、看板、布條、招牌、牌坊、公車或其他交通工具上之廣告或其他任何形式之靜止或活動之工具與設施。 五、與公共領域相關之網際網路、電子看板、電子郵件、電子視訊、電子語音或其他電子通訊傳播設備。 六、舉辦現場講習會、座談會、說明會、現場展示會或其他公開活動。 七、其他任何形式之廣告宣傳。

5-1

保險業招攬「保證承保」商品,或製作針對 50 歲以上消費者之保險廣告時,應於廣告中以顯著方式揭露除外責任或不保事項之警語、意外傷害事故定義及消費者服務專線等重要資訊。前揭事項於電視廣告揭露之時間總和以不低於全部廣告時間之百分之二十與八秒長度時間二者取其高。廣告內容並應具有衡平性,避免過於偏頗致有誤導消費者之虞,該衡平性應落實於揭露方式,包括字體及版面大小、時間長短及表達方式等之衡平,列舉範例如下: 一、廣告若提及保費負擔應同時說明對應之保險金額。 二、廣告若提及保證承保應同時說明依約理賠。 三、廣告若提及承保範圍,應揭露除外責任或不保事項之警語。 前項保險業招攬「保證承保」商品廣告,應揭露該商品之信用風險及費用 風險。

4-1

保險業應要求所屬業務員,除經公司核可之招攬廣告外,不得透過網際網路從事特定保險商品銷售招攬廣告(含透露商品名稱、特色或其他足以辨別為某特定保險商品之內容),有關網際網路從事特定保險商品銷售招攬時,招攬廣告應遵守相關程序如附件;另保險業應訂定以下查核機制: 一、查核範圍:各大入口網站、各拍賣網站、部落格等。 二、查核頻率:至少每季1次。 三、異常處理:經查證刊登內容違反本自律規範且為所屬業務員所刊登時,應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及公司管理辦法予以懲處,並要求該業務員限期改善或撤除該廣告;如經查證刊登者為合作往來之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公司所屬業務員,保險業應要求其限期改善並撤除該廣告。 四、教育宣導:對於網路行銷廣告之相關規定及查核處理原則,應定期對所屬業務員進行教育宣導或發文公告保險業務員,除經公司核可之招攬廣告外,不得透過網際網路從事保險商品銷售招攬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