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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授權代收保險費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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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對於以支票繳納保險費者,應訂定收取以非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為發票人之支票相關內部規定,且應限制發票人不得為有權代收保險費之人。 有權代收保險費之人代收之保險費為現金或非由要保人、被保險金人及受益人為發票人之支票,保險業應於次月底前以當月開立送金單或收據比率之百分之一或不低於五百件抽樣選取要保人以簡訊、電話、電子郵件、郵寄信函或其他方式向其通知所繳保險費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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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應規定代收保險費之繳回期限,如有延誤繳回之情形者,應要求有權代收保險費之人出具報告敘明原因,保險業並應主動加以了解及為積極適當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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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權代收保險費之人代收以現金方式繳納保險費者,單張保單當期保險費以新臺幣五萬元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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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權代收保險費之人遺失或毀損其所領取之送金單或收據時,保險業應要求其說明遺失或毀損之理由,並作成書面紀錄。若保戶於繳費後收到之送金單或收據係為已遺失或毀損者,保險業仍應對該保戶依法負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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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收取以現金或支票方式繳納保險費,應同時交付保戶送金單或收據並載明收費時間。 保險業授權所屬保險業務員、保險代理人或其所屬保險業務員(以下簡稱有權代收保險費之人)代收保險費,亦應依前項規定辦理,並應負授權人之責任。 前項保險業務員應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相關規定完成登錄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