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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身保險

看案例 讀法規

要保人為他人投保死亡保險,被保險人只有概括同意,請問該保單有沒有法律效力?

案例事實

李仁人夫妻某日與任職於日出保險公司業務員的多年好友張芸芸聚餐,席間張芸芸向李仁人談到一張即將停售的鍾愛一生終身壽險保單,李仁人認為該張保單很適合他的人生規劃,正想要請張芸芸進一步說明時,剛好接到一通公司的來電,李仁人接完電話後就表示要前往公司加班,所以要先離席,並口頭同意由李太太代為簽署相關文件。張芸芸在李仁人離開後,就向李太太說明保險金額及保單內容,然後因為李太太認為李仁人平常公務繁忙,如果用李仁人當要保人,那麼以後辦理保單變更會很麻煩,所以就由李太太擔任要保人,李仁人則為被保險人,李太太就自己在要保書的要保人欄簽名後,又請張芸芸幫李仁人在被保險人欄位簽名,並且約定由李太太的銀行帳戶扣繳保費。數個月後,李仁人不慎遇到交通事故,因而身亡。李太太就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在理賠調查的過程中,保險公司發現這張要保書並沒有得到被保險人李仁人的書面承認,所以就主張保單無效,請問保險公司的主張有無理由?

案例解析

一、根據保險法105條的規定,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其契約無效。被保險人依前項所為之同意,得隨時撤銷之。其撤銷之方式應以書面通知保險人及要保人。被保險人依前項規定行使其撤銷權者,視為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 二、題示情形,李仁人雖然口頭同意投保,並授權李太太處理投保事宜,但當時李仁人對於保險契約之保險金額或要保書應由其簽名一事,並未明確提及就先行離開,換言之,李仁人並沒有直接授權張芸芸代他在要保書上簽名,而是由李太太授權張芸芸代李仁人在要保書上簽名。因此,雖然李仁人在離開之前有表示他有投保意願,但他並沒有明確表達不論保險契約之內容及保險金額為何,他都概括同意,在這種情況下,根據最高法院93年台上字第1892號民事判決的見解,應該難以認定張芸芸有得到李仁人授權代其簽名,所以,並不符合保險法第105條所規定應由被保險人為「書面承認」及約定「保險金額」之要件。 三、綜上所述,這張保單的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並不相同,因為沒有經過被保險人的書面承認,而且保險金額也沒有經過被保險人同意,所以可能因違反保險法第105條而遭認定無效。

小叮嚀

在處理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同的人壽險保單時,一定要特別注意保險法第105條所規定的應由被保險人為「書面承認」及約定「保險金額」兩大要件,最好所有的文件都由被保險人親自審視簽名,以避免將來發生保單效力的爭議。

案例相關法規
保險法

105

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其契約無效。 被保險人依前項所為之同意,得隨時撤銷之。其撤銷之方式應以書面通知保險人及要保人。 被保險人依前項規定行使其撤銷權者,視為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