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位置 > 首頁 > 法律專區 > 看案例 ( 人身保險 > 要保 )

法律專區 法律專區

要保人身保險

看案例 讀法規

要保人如果沒有親自在要保書或相關文件上簽名,對於業務員會不會有不利的影響呢?

案例事實

任謙是一位保險業務員,某日接到其朋友何必問的電話,獲知何必問要幫他太太購買一張人壽保險,任謙就前往何必問家中接洽,但何太太剛好出門,於是何必問就表示確實得到太太的同意,因此應該可以代替太太簽署要保書。任謙基於多年情誼,也未便拒絕,於是同意代何太太填寫要保書相關資料,並同意由何必問以何太太的名義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代替何太太在要保書上簽名。等到保單核發後,任謙就帶著保單及簽收回條再次拜訪何必問,又是由何必問代簽相關文件。過了幾個月,任謙收到何太太的電話,表示沒有同意何必問代簽保單,因此要主張契約無效,要求返還保費,經過瞭解後,何必問確實沒有得到他太太的許可,擅自幫他太太投保。請問,何太太的主張有無理由?任謙有無違反相關法令規定?

案例解析

一、題示情形,何必問雖然是代替他太太簽名,但根據我國民法規定,夫妻仍為兩個不同的權利主體,因此,在未經何太太的同意時,何必問仍然沒有權利代替他太太簽名。因此,該份保險契約因為並非是由何太太本人簽署,且何太太也沒有授權何必問代簽要保書及保單簽收回條,因此上開要保書等文件對於何太太均不生效力,何太太可以向保險公司主張未親自簽名,因此保險契約無效,並請求保險公司返還保費。 二、業務員任謙雖然沒有代何太太在要保書上簽名,但是卻是在未經何太太同意或授權的情況下,代何太太在要保書上填寫相關資料。因此,任謙的行為已經違反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9條第1項第7款的規定。

小叮嚀

在有被授權的情況下代簽名,依民法規定是可以的,但是糾紛發生的原因,往往是授權方忘記了當初的授權,或者,在遇到對自己不利時,不願意承認曾經有此授權,這時就取決是否能提出證據,而最直接的證明不外乎是留下當初被授權代簽名的證據,但是,想想,如果要費心的留證據及保存證據,那麼,請客戶親自簽名是否比較容易?同時也對自己比較有保障!

案例相關法規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

19

業務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有犯罪嫌疑,應依法移送偵辦外,其行為時之所屬公司並應按其情節輕重,予以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止招攬行為或撤銷其業務員登錄之處分: 一、就影響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權益之事項為不實之說明或不為說明。 二、唆使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人為不告知或不實之告知;或明知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不告知或為不實之告知而故意隱匿。 三、妨害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告知。 四、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以錯價、放傭或其他不當折減保險費之方法為招攬。 五、對要保人、被保險人或第三人以誇大不實之宣傳、廣告或其他不當之方法為招攬。 六、未經所屬公司同意而招聘人員。 七、代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簽章、或未經其同意或授權填寫有關保險契約文件。 八、以威脅、利誘、隱匿、欺騙等不當之方法或不實之說明慫恿要保人終止有效契約而投保新契約致使要保人受損害。 九、未經授權而代收保險費或經授權代收保險費而挪用、侵佔所收保險費或代收保險費未依規定交付保險業開發之正式收據。 十、以登錄證供他人使用或使用他人登錄證。 十一、招攬或推介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之保險業務或其他金融商品。 十二、為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保險業務之法人或個人招攬保險。 十三、以誇大不實之方式就不同保險契約內容,或與銀行存款及其他金融商品作不當之比較。 十四、散播不實言論或文宣,擾亂金融秩序。 十五、挪用款項或代要保人保管保險單及印鑑。 十六、於參加第五條之資格測驗,或參加第十一條之特別測驗,發生重大違規、舞弊,經查證屬實。 十七、違反第九條、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四項、第五項或第十六條規定。 十八、其他違反法令規定或有損保險形象。 前項業務員行為時之所屬公司已解散或註銷公司執業證照者,由現行所登錄之所屬公司予以處分。 登錄有效期間內受停止招攬行為處分期間累計達二年者,應予撤銷其業務員登錄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