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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攬人身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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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務員可以提供禮券或贈品等促銷手段吸引消費者投保嗎?

案例事實

保險業務員錢自強為了要提高自己的銷售業績,於是仿效一般百貨公司買萬送千的促銷活動方式,向客戶推出下列投保贈獎活動,只要客戶向錢自強購買保險商品,年繳保費達5萬元,經核保通過且已繳納首年保費者,即可獲得太陽百貨公司禮券5000元,並且該禮券贈品將隨著客戶的投保金額逐額遞增,也就是說只要客戶年繳保費每增加一萬元,錢自強就加贈一千元禮券,投保越多,贈品越多。請問錢自強可不可以用贈送禮券來作為促銷保單的方式?

案例解析

行政院金管會曾在101年6月29日發佈金管保理字第10102548270號函,根據該行政函示的意旨,如果保險業務員涉及依據保險費金額的多寡作為提供禮券或贈品條件的行為,就會構成以錯價、放傭的情事,如果案經主管機關查證屬實,將會依法嚴予議處。另根據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如果保險業務員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以錯價、放傭或其他不當折減保險費之方法為招攬者,就應予依法處分。題示情形,錢自強按照客戶投保金額的多寡,贈送價值不等之百貨公司禮券的行為,已經違反我國主管機關上述函釋內容,因此也違反了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9條第1項第18款之規定。

小叮嚀

拜訪客戶送個小禮或禮尚往來,本無可厚非,但本案例中特別提到「依據保險費金額的多寡作為提供禮券或贈品條件」,這就像退佣了!不可不慎!

案例相關法規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

19

業務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有犯罪嫌疑,應依法移送偵辦外,其行為時之所屬公司並應按其情節輕重,予以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止招攬行為或撤銷其業務員登錄之處分: 一、就影響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權益之事項為不實之說明或不為說明。 二、唆使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人為不告知或不實之告知;或明知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不告知或為不實之告知而故意隱匿。 三、妨害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告知。 四、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以錯價、放傭或其他不當折減保險費之方法為招攬。 五、對要保人、被保險人或第三人以誇大不實之宣傳、廣告或其他不當之方法為招攬。 六、未經所屬公司同意而招聘人員。 七、代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簽章、或未經其同意或授權填寫有關保險契約文件。 八、以威脅、利誘、隱匿、欺騙等不當之方法或不實之說明慫恿要保人終止有效契約而投保新契約致使要保人受損害。 九、未經授權而代收保險費或經授權代收保險費而挪用、侵佔所收保險費或代收保險費未依規定交付保險業開發之正式收據。 十、以登錄證供他人使用或使用他人登錄證。 十一、招攬或推介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之保險業務或其他金融商品。 十二、為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保險業務之法人或個人招攬保險。 十三、以誇大不實之方式就不同保險契約內容,或與銀行存款及其他金融商品作不當之比較。 十四、散播不實言論或文宣,擾亂金融秩序。 十五、挪用款項或代要保人保管保險單及印鑑。 十六、於參加第五條之資格測驗,或參加第十一條之特別測驗,發生重大違規、舞弊,經查證屬實。 十七、違反第九條、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四項、第五項或第十六條規定。 十八、其他違反法令規定或有損保險形象。 前項業務員行為時之所屬公司已解散或註銷公司執業證照者,由現行所登錄之所屬公司予以處分。 登錄有效期間內受停止招攬行為處分期間累計達二年者,應予撤銷其業務員登錄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