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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攬人身保險

看案例 讀法規

保險業務員為讓客戶的保障/理財更加完備,向客戶推薦/銷售國外保單,這樣可以嗎?

案例事實

金古意是添財理財顧問公司的業務員,同事介紹有一家外國保險公司-宇宙人壽保險公司所發行的投資型保單所連結基金相當吸引人,宇宙人壽保險公司雖未在我國依法辦理設立登記,可是該公司可以接受送件,而且如果成交,佣金也相當不錯,甚至高於國內所有保險公司所給的佣金,於是金古意向他的朋友莊卉真招攬宇宙人壽保險公司之保險商品,並詳細告訴莊卉真這張投資型保險之人壽保險契約條款及身故理賠保障,保費算起來又十分便宜,如果購買這張保單,真的可以一舉數得,讓莊卉真資產配置更完善。莊卉真一直以來非常信任金古意,金古意也十分開心,能夠幫忙客戶做好更完整的規劃,聽完介紹後,莊卉真決定要購買宇宙人壽保險公司保險商品。

案例解析

如果宇宙人壽保險公司為外國保險業,且並未在我國依法辦理設立登記,而金古意為該外國保險業招攬保險業務,其行為將違反保險法第167條之1之規定,除其本人可能會有刑事責任外,其所任職之公司亦可能會被科處罰金。

小叮嚀

雖然出發點是為客戶好,但是,卻違反法令規定,這會使金古意得不償失,而客戶未來如發生保險事故,要向外國保險公司申請理賠,萬一有爭議時,客戶要到國外主張其權利?恐怕還求救無門!這種狀況常常都是保險業務員心中的痛,即出於好心,但是卻遭遇始料所不及的問題!不得不慎!!

案例相關法規
保險法

167-1

為非本法之保險業或外國保險業代理、經紀或招攬保險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情節重大者,得由主管機關對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或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停止一部或全部業務,或廢止許可,並註銷執業證照。